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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女士套头衫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湖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9-24 14:45: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57次

    当事人于2018年12月21日至2019年11月16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湖州海关申报出口6票报关单,申报品名为女式套头衫,数量共计22584件,申报总价18.45万美元,申报使用的商品归类编号为61143000,后经湖州海关税管部门认定,该批女式套头衫应归入税则号列61103000,经查询国税部门,61143000和61103000出口退税率相同。

    以上事实商品归类认定书、营业执照、报关单、发票、合同及随附单证等复印件、查问笔录、税务机关证明、授权委托书、企业工商资料、身份证明复印件等为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所列的申报不实影响统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关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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