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1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一票“犊牛笼”442个,申报商品编码9406900090(关税协定税率:8%,增值税率:13%),经查,实际货物应归入商品编码3926909090(关税协定税率:10%,增值税率:13%),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另经查,当事人过去两年内另进口过七票犊牛笼,实际货物与此票货物相同,申报商品编码均为9406900090。其中两票货物未漏缴税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3.8万元整。
2021/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