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一般贸易进口再生铝锭49785千克,申报CIF总价107286.68美元,商品编号7602000020(进口关税率0%,增值税率13%)。经查,实货为铝合金锭,应归入商品编号7601200000(进口关税率7%,增值税率13%)。当事人进口铝合金锭申报不实漏缴税款55200.4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5.5万元整。
2021/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