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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盐酸多柔比星脂质体注射液商品编码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萧山机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2-21 19:54:5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22次

    2020年7月27日,当事人向杭州萧山机场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申报商品名称为盐酸多柔比星脂质体注射液,商品编号为3004909093(享受增值税税减政策,税率为3%),申报总价为19600欧元。2022年5月30日,海关验估发现该商品涉及抗癌药和罕见病药增值税优惠政策(第一批),只有符合《财政部 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要求的商品才能归入抗癌药增值税优惠政策适用商品编码中,不符合要求的商品不能归入享惠税号。经海关确认,该批货物实际商品编号应为3004209099,增值税税率为13%。经计核,涉案货物价值人民币179568.13元,漏缴税款人民币15890.98元。

    以上事实有查验记录单、查问笔录、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情况说明、价格资料、身份证明等为证。

    当事人进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所列的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43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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