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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男鞋商品编号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温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2-21 20:02:5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31次

    事人于2018年8月9日至2021年8月1日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宁海关申报出口商品编码为6403990090的部分男鞋等商品,实际商品编码应为 6403911990,涉及83份报关单的83项;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宁波等海关申报出口商品编码为 6402992900的部分男鞋等商品,实际商品编码应为6402910000,涉及83份报关单的83项,上述男鞋等商品共153份报关单的166项出口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合计申报总数量为498239双,申报 总价6151810.73美元。2018年8月9日至2021年8月1日期间,上述商品编码的出口退税率一致 ,申报错误行为只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未影响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涉案货物报关单证资料、笔录、情况说明、报关单号清单详见附件(1、2)、温 州市税务局的回函、温州海关综合业务二科商品归类核定工作联系单及附件、企业营业执照复 印件等为证。

    当事人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申报错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  ()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所列的影响海关统计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8000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

    当事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 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海关可以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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