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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网布不能提供正当理由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福州长乐机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3-01 16:24:2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64次

    2016年11月18日,当事人承运一票从韩国进口的货物,分别是MESH5-70”网布27码33.83美元;POLYESTER44”全聚脂布8码10.02美元;SKIN SUEDE44”人造皮39米254.28美元;MESH44”合纤布12码36美元。当事人将该票货物从上海入境后转关至福州过程中灭失,且不能提供正当理由。
      以上行为有《查获经过》、提单、当事人公司报告及电报、当事人公司报告、当事人报告、查问笔录、营业执照等为证。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予以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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