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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牛碎皮属于我国禁止进口类固体废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马尾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3-01 16:50:1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46次

    2017年4月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我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申报品名 “其他非整张皮[牛碎皮]”,申报税号41079990.90,申报数量7068.5千克,申报总价8482.20美元。2017年4月7日,我关对该票货物进行查验,并于2017年4月13日对货物取样委托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马尾办事处对货物进行鉴定,5月10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出入境检疫局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再生原料检验鉴定实验室鉴定,样品属于我国禁止进口类固体废物。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进口物品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报告、退运放行材料、电子邮件及照片打印件、境外汇款申请书、查问笔录、当事人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减轻科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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