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1日,当事人向威海海关传输一票进口货物舱单数据,传输件数为171件,重量为7485.1千克。经查,实际应为10票进口货物舱单数据:件数为3件,重量为2175千克;件数为2件,重量为1439.5千克;件数为13件,重量为339干克;件数为3件,重量为407.42千克;件数为1件,重量为92.35千克;件数为35件,重量为520千克;件数为2件,重量为610千克;件数为42件,重量为754.8千克;件数为37件、重量为593.73千克;件数为33件,重量为553.3千克,与传输数据不符,被查获。
以上行为有电子舱单数据、《威海海关当场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有关身份证明材料等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从重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予以警告;
2、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