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06日,当事人以“市场采购”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共申报出口3项商品、其中第1项商品文件夹申报数量2305个,总价530.15美元;第2项商品裤子申报数量9712条,总价46132美元;第3项商品裤子申报数量9866条,总价48047.42美元。经查,第2项商品裤子实际数量为1800条,总价8550美元;第3项商品裤子实际数量为1360条,总价6623.2美元。申报与实际不符。
以上行为有1.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2.海关查验记录单;3.情况说明;4.市场采购清单;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所列之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影响了海关监管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8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