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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破碎机等商品编码申报不实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黄岛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4-03 23:46:1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89次

      2022年6月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申报进口破碎机等两项货物。其中第一项货物申报品名破碎机,申报数量1台,申报商品编号8474209000(进口关税5%,增值税税率13%,无监管条件),申报CIF总价222373.45美元;第二项货物申报品名破碎件备用零件,申报数量1套,申报商品编号847490000(进口关税5%,增值税税率13%,无监管条件),申报CIF总价42205.58美元。经查,第一项货物归入商品编号8479820090项下(进口关税7%,增值税税率13%,无监管条件);第二项货物中的液压缸归入商品编号8412210090项下(进口关税12%,增值税税率13%,无监管条件);第二项货物中的圆环、刀片、铁罩应归入商品编号8479909090项下(进口关税0,增值税税率13%,无监管条件)。经海关计核,上述申报不实货物漏缴税款为人民币21297.04元。

      以上行为有(1)进口报关单据;(2)海关查验记录单、海关归类认定书;(3)税款计核证明书;(4)查问笔录及相关情况说明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0.3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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