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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摩托车外胎商品编码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黄岛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4-04 13:56:1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87次

      2021年1月2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摩托车外胎101条、申报商品编码4012190000,申报FOB总价为29189美元。经海关查验、归类,实际货物为实际货物为报废摩托车40台,应归入商品编码8711201000;废旧摩托车轮胎2000个,应归入商品编码4012209000;废旧摩托车火花塞1850千克,应归入商品编码8511100000;废旧摩托车铝圈27个,应归入商品编码8714921000;废旧摩托车发动机550个,应归入商品编码8407320000;报废12座考斯特中巴车1辆,应归入商品编码8702903000;废旧摩托车配件(前支架、后支架)40个,应归入商品编码8714100010;其余货物废旧摩托车后减震300个、废旧摩托车前减震15个、废旧摩托车车头塑料壳30个、废旧摩托车后轮5个、废旧摩托车配件(油箱盖等)10个、废旧摩托车排气管10个、废旧摩托车座20个,均应归入商品编码8714100090。经计核,违法货物价值为人民币93310.00元。

      以上行为有(1)出口报关单据;(2)海关查验记录单、归类认定书;(3)税款计核材料;(4)查问笔录及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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