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19日,当事人以市场采购监管方式申报出口两项货物,其中第一项货物铜合金铸造模具申报数量2000套\160千克,申报FOB总价3200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8480419000。经查,实际货物第一项铜合金铸造模具材质为石墨,应归入商品编号6815190090项下,系《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所列出口管制物项。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经计核违法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04160元。
以上行为有((1)出口报关单据;(2)海关查验记录单;(3)计核证明书;(4)许可证件;(5)查问笔录及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