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了1台螺柱焊机,申报价格为57613欧元,申报税号为8515809090,关税税率为8%。
经询问北京海关归类办确认:进口的"螺柱焊机"商品应归入税号85153900(关税税率为10%)。
当事人进口该票货物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所指之进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违法行为,并造成了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9429.97元的违法后果。
但该票报关单的申报日期为2015年7月2日,查获时间为2017年12月05日,申报不实行为已超出海关两年行政处罚时效,但仍在三年补税期间内,建议对该票报关单进行补税(需补缴税款人民币9429.97元)。
除税管中心提及的该票外,当事人另有5票报关单进口螺柱焊机申报的税号为8515319900(关税税率为10%),已构成《中华人民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所指之进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0.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