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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塑料衣箱税号申报不实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北京朝阳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4-26 22:53:5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32次

      2016年5月31日至2017年11月16日期间,当事人向海关申报进口报关单项下货物,涉及77票报关单,其中品名"塑料衣箱"申报税号42021210、"塑料手提包"申报税号42022200。经海关认定,上述商品应归入42021290。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共计造成漏缴税款4284949.48元人民币(其中关税3652672.96元人民币、增值税632276.52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书证、当事人陈述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35.67万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保证金抵缴或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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