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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数控车床品名申报不实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中关村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5-07 23:22:5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42次

      2015年4月至2016年6月间当事人进口数控车床商品。期间共代理进口了4票数控立式车床商品。

      经查当事人将实际进口的货物品名为数控卧式车床、写成数控立式车床实际税号8458110090写成8458911090最终导致品名、税号申报错误。经中关村海关计核、漏缴税款人民币19538523元。

      以上行为有以上行为有海关计核证明材料、询问笔录、情况说明、记账凭证、进出口货物报关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97700元人民币的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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