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进口冷冻带骨绵羊肉-绵羊胴体24-30公斤共8275千克,申报税则号列0204300000,属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进口关税税率15%,增值税税率9%,申报C&F总价38478.75美元。经查,该项商品实际应归入税则号列0204410000项下,属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进口关税税率23%,增值税税率9%,与申报不符。当事人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税则号列与实际不符,影响国家税款征收人民币21819.99元,并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经核算违法货物价值折合人民币335482.37元。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书面陈述、税款计核证明书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处罚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0.34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