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至2022年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进口旅居挂车共计39票,申报品名为旅居挂车,商品编码8716100000(进口关税税率10%,增值税税率13%)。经查,当事人以FOB、FCA和EXW成交方式向境外卖方订购涉案货物,运费及其他运抵中国口岸前的费用另行支付。但当事人自行申报或委托其他公司代理进口时,成交方式均申报为CIF,金额为当事人与卖方之间的实际成交价格,瞒报了应计入完税价格的运费等费用,偷逃应缴税款。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走私行为,偷逃税款共计178039.47元。
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陈述材料、查问笔录、证人证言、发票、税款计核证明书、银行交易流水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走私货物。因走私货物无法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五十六条追缴等值价款732672.73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