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办理9票进口“黄大豆”国内运输业务。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3月17日至19日,将上述9票黄大豆共计3674.598吨运至天津库房暂存,未按规定在指定场所存放,违反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管理规定。
以上行为有进口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物流服务协议等为 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7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