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1年5月6日向天津滨海机场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申报品名狐狸皮马甲,申报数量495件,申报单价280美金,申报总价138600美元。经查验,实际货物为486件,其中101件货物内部填充了边角废料,无法正常穿着,其它货物品质较差,与申报单价280美金/件的差距较大,与申报不符。经确认,货物完税价格为901537.56元,影响出口退税管理117199.88元。
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报关单及进出口货物随附单据、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9.3759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