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当事人分两票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含葡萄糖预混粉,共计250000千克,商品编号为1704900000(进口协定关税率:0%,增值税率:13%),总价130000美元。经查,实货商品编号均应为1701999090(进口关税税率:85%/90%,增值税率:13%,监管条件7AB),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管理,漏缴税款人民币862615.16元。
以上行为有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税款计核证明书和税款计核资料清单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当事人于2020年6月23日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我关依法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83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09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