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2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两票二氧化钛共计192000千克,申报商品编号28230000.00(出口关税税率0,监管条件无),FOB总价共计94080美元。经查验并化验,实货为硅铁,应归入商品编号72022100.10(出口关税税率20%,需出口许可证),价格共计998400元人民币。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和国家税款征收,由此造成漏缴税款人民币166400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附随单据、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货物化验鉴定证书、漏缴税款计核证明书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6.6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0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