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5日至2021年5月26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龙口海关申报进口液化天然气共计16航次17票,每航次申报运费为61000美元,共计976000美元,成交方式FOB。2021年10月29日,舟山海关稽查科稽查发现,该运费中存在运输船舶燃料油加注费、液化天然气集装罐折旧费及租金费未向海关申报,导致进口货物实际运费与报关单申报不符。上述申报不实的行为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计核:未申报的燃料油加注费完税价格为人民币1625657.14元,漏缴税款人民币146309.14元;未申报的液化天然气自有集装罐折旧费、租赁集装罐租金费完税价格为人民币672887.02元,漏缴税款人民币60559.85元。合计漏缴税款人民币206868.99元。
以上行为有舟山海关稽查科案件线索移交单、进口货物报关单、船舶租赁合同、液化天然气集装罐租赁合同、公司相关登记资料、商业发票、支付业务回单、情况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查问笔录等为证。
当事人未如实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所列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32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