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查明,当事人在申报单七票保税进口转内销货物时,申报成交方式错误,完税价格未包含保费,未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价格、贸易方式,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涉案货值8.75万元。经台州海关计核部门计核,当事人漏缴税款12163.52元。
以上行为有提供的情况说明、查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线索移交单、报关单、物料出入库台账、关税增值税缴款书、税款计核清单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36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