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发动机用轴瓦,申报商品编码8483300090(暂定关税率4%,增值税率16%),数量504个,总价1069992日元,经查,实际货物均应归入商品编码8483900090(关税率8%,增值税率16%)。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另经查,当事人曾以发动机用轴瓦为品名、8483300090为商品编码进口一般贸易货物多票,上述报关单所涉发动机用轴瓦均应归入商品编码8483900090。经计核,当事人中报不实行为导致漏缴税款共计7.82万元。另经查,当事人曾以进料对口贸易方式申报进口发动机用轴瓦55票,申报商品编码8483300090,实际货物均应归入商品编码8483900090,涉案货物总值约为390万元人民币。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海关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为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4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构数额的白分名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干条的规定要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激;也可以中请法院执行。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