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19年1月4日申报进口一票货物,其第4-8项商品申报品名分别为抹茶足膜、薄荷足膜、西柚足膜、玫瑰足膜、薰衣草足膜,申报价格分别为51744日本元、51744日本元、103488日本元、103488日本元、103488日本元,申报商品编码均为3005909000(进口关税率5%、增值税率16%),第9、10、11项商品申报品名分别为粉色衣服洗涤套装、蓝色衣服洗涤套装、红色衣服洗涤套装,申报价格分别为46809日本元、53050日本元、71774日本元,申报商品编码均为3402190000(进口关税率6.5%、增值税率16%)。经查,第4-8项商品应归入商品编码3304990039(进口关税率1%、消费税率15%、增值税率16%);第9项商品为洗发香波,应归入商品编码3305100090(进口关税率2%、增值税率16%),第10和11项商品为润发乳和护发素,应归入商品编码33059000(进口关税率3%、增值税率16%)。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当事人陈述、税款计核证明书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3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零一九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