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9日,当事人委托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出口铜线,申报税号为7408110000,出口退税率为13%,申报数量为21吨,总价为33000美元。经查,实际货物只有10千克古铜色金属线束,实际与申报不符,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的规定,科罚0.5万元。
2021年0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