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2016年8月29日至2019年8月28日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从上海浦江海关申报进口商品逆变式保护焊机2票共计83台,该公司将涉案商品编码申报为8515190090,经长春兴隆海关归类确认应申报税号为8515319900,监管条件为AO,A为检验检疫,O为自动进口许可证。涉案货物货值为66.5万元人民币,涉嫌申报不实违规行为,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
以上行为有1、案件线索移交单;2、查获经过;3、主要违法事实;4、绿园海关稽查通知书;5、绿园海关稽查结论;6、海关稽查报告;7、进出口商品归类问题确认书;8、相关情况说明;9、涉案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0、涉案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1、涉案货物进口报关单及随附单据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1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