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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二门衣柜等数量申报不实不符合检验要求益阳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8-28 19:50:0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52次

      当事人单位申报出境货物检验检疫申请单申报品名分别为三门衣柜、二门衣柜、床。其中床的实际规格共有3种分别为1981*1070*1060mm、1981*1510*1060mm、1981*1820*1060mm,实际金额分别为4875美元、3900美元、4225美元实际数量分别为15件、12件、13件与申报规格19811070*1060mm和申报数量40件不符。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条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企业涉案货物检验检疫申请、出口合同、发票、企业情况说明等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长沙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9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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