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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报检申报进口塑料注模洋山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7-12 17:28:1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06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于2021年8月10日申报进口一批货物(监管方式为其他进出口免费),G1、G2、G3品名均为塑料注模,HS编码均为8480719090,货物总值为50362.24美元),经我关现场开箱查验发现,G1、G2、G3有明显使用痕迹,疑似为旧品。经我关机电产品检测技术中心后续检测,确认G1、G2、G3为旧品。同时上述货物属于《关于调整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的公告》(原质检总局2014年第145号)附件1《实施检验监管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中列明的货物,进口时应当向海关报检,但当事人报关时未向海关申报。经查,该批货物为发货人免费提供给当事人,由于当事人操作失误,对法律法规错误认识,且未做好与报关人员的沟通,造成该批货物未按照旧机电产品相关要求进行申报。经计算,上述涉案货物货值为人民币326523.58元,该批货物无违法所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当事人书面情况说明、进口申报单证、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检验鉴定报告(JDL-20210310、JDL-20210309、JDL-20210311)、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9182.84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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