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2年8月1日向海关申报一车空车进境舱单信息,2022年8月1日9时34分该车正常进境。东宁海关查验二科根据布控查验指令对该车进行夹藏/夹杂检查,经机检扫描发现该车为重车,转人工查验,8月2日15时55分进行人工查验发现该车装载的是松子,并已获得企业委托的口岸业务代办人确认。查验关员在查管系统中对该票查验记录标记发现异常,并移交综合部门处理。经核实,东宁当事人与国外运输工具负责人沟通不畅,向海关传输舱单数据不准确,未向海关传输车箱及货物舱单数据,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进境货物为进口一车松子,重量23989千克,货值56.64万元人民币,由于没有与运输工具负责人联系,未在规定时间向海关传输舱单数据,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的上述行为均构成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企业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投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舱单数据截图、报关公司快速办理案件申请书等证据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壹万伍仟)整;2、对处罚款1.5万元(查万伍仟)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哈尔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途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