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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热敏纸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新余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9-24 20:03:1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60次

      2021年5月21日当事人通过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热敏纸1票,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商品编码为4810130090,进口关税税率为5%。经青山湖海关归类认定上述商品编码实际应归入4811900000,进口关税税率为6%,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共计漏缴税款0.810219万元。当事人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行为构成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违规行为。

      以上行为有青山湖海关稽查审核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计核证明书及明细表、青山湖海关关于对热敏纸商品的归类认定、注册登记材料、企业情况说明、查问笔录、涉案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报关单清单等为证。

      当事人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违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行为处以0.25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昌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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