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18年11月19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报关单,含“石墨环”300个价值1635美元。于2019年6月24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报关单,含“石墨环”300个价值2200美元。上述两票报关单中“石墨环”申报税号均为84549090,该税号2018年5月至2019年3月出口退税率为16%,2019年4月至今出口退税率为13%。
经认定该“石墨环”为含碳元素99.8%以上的石墨,用于铝合金熔铸中的油气滑铸造结晶器,在加工中起到润滑和帮助脱模的作用。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和六,该货物应归入税则号列68151000,该税号2018年1月至今出口退税率均为0。经查,当事人出口“石墨环”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申报价格为人民币2.6447万元。
以上行为有归类业务联系单、进出口报关单及随附资料、案件线索移交单、企业营业执照、出口退税资质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资料等相关资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1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