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当事人于2017年11月29日、2018年5月25日、5月31日分别向武汉新港海关(原现场业务处)申报进口牛咕纸,申报税号为4804110000(未漂白牛皮挂面纸,关税税率5%)。经核实,“牛咕纸”纤维种类和含量主要由100%再生纸浆构成,不符合税则第四十八章章注六关于“牛皮纸及纸板”的定义,不应归入480411项下;根据其申报要素内容,该商品符合税则第四十八章子目注释五的规定,其税号应归入4805240000(强韧箱纸板\再生挂面纸板,关税税率7.5%)。经计核,上述货物归类申报不实,漏缴税款共计125734.72元。
以上行为有进口报关单及随附资料、税则及相关注释、税款计核证明书、当事人情况说明等为证。
当事人进口货物税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