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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牙科正畸装置商品编码申报不实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上海浦东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1-01 12:28:3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51次

    当事人于2020年4月30日至2022年2月15日期间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牙科正畸装置11票申报商品编号9021290000对应进口关税税率2%申报价格共计C&F97302欧元及519764.84美元经查实际进口货物应归入商品编号90211000.902020年、2021年应归入商品编号90211000.00),对应进口关税税率4%。经核定货物价值人民币49403245.6元漏缴税款人民币93649.44元。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对当事人于2021年3月10日至2022年2月15日期间的6票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2000元。

      对当事人于2020年4月30日至2020年12月4日期间的5票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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