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3年6月14日,以 “一般贸易 ”监管方式向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申报从芬兰进口一批样本萃取液及流动相溶剂包(串联质谱法)。申报货物品名为 “样本萃取液及流动相溶剂包(串联质谱法)”,申报重量为337.99千克,申报总价CIF114660美元,申报货物属性 “非危险化学品”。经海关查验并认定,海关根据取样送检结果认定上述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化学品,为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货物属性实际应申报为“件装危险化学品”,与申报不符。当事人对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口商品检验,商品完税价格人民币799730.57元,关税人民币23991.92元,增值税人民币107083.92元。商品货值人民币930806.41。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查问笔录、情况说明、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取样送检结果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83772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