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0年8月18日至2022年8月17日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多批,其中部分货物申报品名为多功能助剂,申报商品编码均为2922199090,申报成分均为“有机氨95%,水5%”,申报数量共计为109450KG。经海关稽查发现,上述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危险化学品 ,为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实际商品编码应为2922120001,当事人未申报电子底账。当事人不能提供该批货物出口报关前在产地海关报检的申报资料和检验证明。根据《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上述货物不属于危险货物。经计算,违法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070793元,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8496元。当事人擅自出口未报检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稽查通知书、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海关归类认定书、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单一窗口申报页面截图、当事人查问笔录、当事人情况说明、当事人提供违法所得计算材料、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科处罚款人民币186371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496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 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 级人民法院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 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 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