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海关稽查,当事人于2020年4月4日至2023年4月3日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筛分机和润滑油三通,申报商品编号均为8421919090(最惠国关税率为0%,增值税率为13%)。经海关归类确认,筛分机应归入商品编号8474100000(最惠国关税率为5%,增值税率为13%),润滑油三通应归入商品编号7307290000(最惠国关税率为8%,增值税率为13%)。当事人进口上述货物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共漏缴税款人民币5041.18元。另,当事人还于稽查期间以EXW贸易方式进口离心机等货物共10票,当事人进口上述货物未将实际运杂费用计入完税价格 申报,共漏缴税款人民币40717.48元。经海关计核,当事人于稽查期间进口上述12票货物,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7580153.88元,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45758.66元。
以上行为有涉案12票报关单及附随单据、当事人及相关单位情况说明、笔录材料、海关稽查审核报告、稽查归类确认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2.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1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