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当事人以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方式申报出口一票货物,其中第一项货物申报品名乐器配件,商品编码9209920090,重量970千克,总价83400.6美元;第二项货物申报品名小提琴盒,商品编码4202920000,数量1055个,总价195041.01美元;第三项货物申报品名提琴,商品编码9202100099,数量346只,总价48997.06美元;第四项货物申报品名二胡,商品编号9202100099,数量116只,总价39919.78美元;第五项货物申报品名古筝,数量38只,商品编号9202900090,总价29243.96美元。经查,二胡底部一侧的琴皮部分为缅甸蟒皮(Python molurusbivittatus),应归入商品编号9202100019项下,出口需提交濒危物种允许出口证明书,第一项乐器配件实际总价人民币83820元;第二项小提琴盒实际总价人民币40090元;第三项提琴实际总价人民币242600元;第四项二胡实际总价人民币23200元;第五项古筝实际总价人民币15200元。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上述事实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查问笔录、询问笔录、归类认定书、检验检疫报告书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3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放松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