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稽查发现,2022年10月1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地龙,申报数量11010千克,申报商品编号为0510009090 (进口关税率6%,增值税率9%),完税价格765591.33元。经天津海关关税处归类认定书认定,该货物应归入商品编号30019090(进口关税率3%,增值税率13%)。经海关计核,当事人进口地龙漏缴税款人民币30623.64元。当事人进口货物税则号列申报不实,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涉案报关单及附随单据、当事人及相关单位情况说明、笔录材料、海关稽查审核报告、天津海关稽查商品归类认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税款计核证明书》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