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4月27日,当事人使用载货清单向海关传输公路舱单确报数据,申报港车承运出口货物6.06英寸违法OLED显示屏20000个,经海关查验发现,出口报关单申报出口货物未实际出口,另查获未申报出口鱼缸(套装)等16项货物,经核,未申报出口货物与报关单所申报出口货物相一致。当事人向海关传输公路舱单电子数据不准确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四项处罚内容:1、予以警告; 2、科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08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