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1年1月19日至2022年7月8日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胶囊隔离剂共77405千克,申报税则号列均为3910000000(关税税率6.5%,增值税率13%)。经青岛大港海关归类认定,上述货物应归入税则号列3403990000.关税税率10%,增值税率13%),与申报不符。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有海关查问笔录、进口报关单、海关归类认定书、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情况说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公司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行为影响了国家税款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4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