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当事人于2022年3月16日向即墨海关递交《主动披露报告》,披露其自2019年至2022年3月16日期间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面板、导轨条、水平横条、螺孔条、固定把手以及三类信号传输板的商品编码存在错误,经海关归类认定:塑料面板归入3926909090、碳钢制面板归入7326901900项下、铝制面板归入7616991090;塑料制导轨条归入3926909090、钢铁制导轨条归入7326901900、型材类铝制导轨条归入7604299000、制成品铝制导轨条归入7616991090;塑料制水平横条归入3926909090、型材类铝制水平横条归入7604299000、制成品铝制水平横条归入7616991090;塑料制螺孔条归入3926909090、钢铁制螺孔条归入7326901900、铝制螺孔条归入7616991090;固定把手归入3926909090;控制电气线路的I类信号传输板归入8537109090;测试电路板温度的Ⅱ类信号传输板归入9033000090;控制风扇开关的Ⅲ类信号传输板归入9032899099。经计核,本案案值为人民币83168414.63元,涉及漏缴税款7052160.92元。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所列之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1、进口货物商品归类回答书;2、情况说明;3、报关单证;4、主动披露报告;5、违规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资料清单;6、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50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