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当事人自2020年6月27日至2023年6月26日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辣椒籽粉共计107票报关单。经查,该107票报关单申报品名为辣椒籽粉,商品编码申报为1208900000。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关于涉案货物的说明、图片等资料经简易归类认定:该107票辣椒籽粉主要用途为调味香料,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应归入0904220000。上述两个税号监管要求均为A/B,P/Q/R/S。经与胶州市税务局确认,税号0904220000存在碾磨工艺情况下退税率为13%。经调查认定,涉案107票辣椒籽粉生产工艺实际为碾磨工艺。根据当事人按照0904220000新税号申报退税情况,税务部门实际依照13%退税率予以退税。据此认定当事人存在商品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行为,该申报不实行为不影响出口退税。上述出口辣椒籽粉申报完税价格3056.8246万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出口报关单、简易归类认定书、企业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0.4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前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