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稽查查发当事人在2019年12月23日至2022年10月8日期间向青岛海关申报进口O型圈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向向青岛海关申报进口硫化橡胶密封圈商品编码申报不实,涉及88票报关单。经调查核实在2年追溯期内的O型圈涉及报关单41票,硫化橡胶密封圈涉及报关单51票。经简易归类认定如下:该41票报关单所涉及O型圈应归入4016931000,该51票报关单所涉及硫化橡胶密封圈应归入8487900000。上述两项涉案商品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行为不涉及税款征收、不涉及监管证件。上述涉案货物统计人民币价共计:877.94万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进口报关单、简易归类认定书、企业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0.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前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