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年 7 月 7 日,当事人以过境快件的方式经深圳湾口岸申报过境货物一批。经海关现场查验发现,该车货物申报品名为SCRAP METAL,重量 11 千克,实际为:916G 黄金饰物、 净重 5427.37g,850G 黄金饰物、净重 265.70g,999G 黄金饰物、净重 2170.66g。此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过境货物监管办法》第二十条科处罚款人民币 2.5 万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 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 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 年 09 月 0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