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年 7 月 5 日,当事人以过境快件的方式经深圳湾口岸申报出口货物一批,经海关现场查验发现该车 6 件货物申报品名为废金属、废金制品的碎料,申报商品编码为 71129110,实际品名为金合金饰品,实际商品编码为 71131919,此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过境货物监管办法》第二十条科处罚款人民币 2.5 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 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 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 年 09 月 0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