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年 8 月 2 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蛇口海关申报出口:1.化纤布 117335 米,商品编号为5407540000;2.化纤布 1350 米,商品编号为 5407520000。2023 年 8 月 5 日,蛇口海关查验发现,当事人实际出口:1.化纤布 114625 米,商品 编号为 5407540000;2.化纤布 4060 米,商品编号为 5407520000。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违反了 海关监管规定,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 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 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科处罚款人民币 0.11 万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 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 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 年 0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