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14日,当事人申报出口塑料安全帽5280个,申报价格为每个450元人民币,共计237.6万元人民币。经鉴定,上述塑料安全帽为国家限制出口货物,需提供出口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罚款人民币21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