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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桔梗等属于法检商品未向海关申报出口商品检验文锦渡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17 15:31:3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73次

    2024年3月15日,文锦渡海关查验发现异常:报关单中第14项桔梗多报少出,申报数量1886千克,实际出口1086千克;第37项苦杏仁多报少出,申报数量1075千克,实际出口475千克;第41项大枣多报少出,申报数量1160千克,实际出口560千克;第42项薏苡仁多报少出,申报数量1170千克,实际出口470千克。另发现未申报货物鱼干960千克、银鱼干120千克、腊肠480千克、腊肉300千克、虾米300千克、干鱿鱼120千克、腊鸭腿420千克,未申报货物均需报检未报检。其余未见异常。当事人出口鱼干等7项法定检验商品,未向海关申报出口商品检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应科处罚款;出口鱼干等7项法定检验商品,未向海关申报出境动植物检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应科处罚款。当事人同时违反二条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决定择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行政处罚情形,本案案值为人民币987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第六条第二款及其附件2《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41项裁量

    科处罚款人民币1.0364万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06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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