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于2020年5月16日在上海揭牌,成为我国151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中唯一的特殊综合保税区,承担着在更深层次、更宽领域、以更大力度推进全方位高水平开放的重要使命。
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前身是2005年6月22日国务院批复成立的洋山保税港区。近年来,海关特殊监管区在加速整合成综合保税区,而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正是在这一特殊背景下应运而生。
除了综合保税区的进境免税、保税、简化进出境和进出区政策以外,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与一般综合保税区不同,所谓特殊,特在哪里?兰迪海关律师通过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监管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带您领略其中奥秘。
一、对标国际公认、竞争力最强自由贸易园区的重要载体
《监管办法》旨在为打造更具国际市场影响力和竞争力的特殊经济功能区,发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作为对标国际公认、竞争力最强自由贸易园区的重要载体作用。
自贸区很大程度上是一个政策宣示,着重于投资与贸易便利化政策提升与优化,而在其中真正起实际载体作用的,仍然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既包含投资便利,也包含贸易的便利与优惠。而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将在贸易的高度便利化、产业功能进一步优化配置方面走在全国、乃至全球的前列。
因而,国家给予洋山特殊综保区的功能定位是:国务院批准,设立在临港新片区内,具有物流、加工、制造、贸易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二、与境外之间进出口货物的食品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监管证件验核及径予放行政策
(一)食品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
不同于一般综合保税区,根据《监管办法》,依法需要检疫的进出境货物原则上在口岸监管区内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实施检疫,经海关批准,可在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内实施检疫。对属于法定检验的大宗资源性商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等的进境检验,需在口岸监管区内作业场所(场地)实施。
(二)各项进出口监管证件验核。
在涉及贸易管制的货物管理方面,不同于一般综合保税区,根据《监管办法》,对法律、法规等有明确规定的,涉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和涉及安全准入管理的进出境货物,除必须在进出境环节验核相关监管证件外,其他的在进出区环节验核。
(三)与境外间径予放行。
《监管办法》实际是列出了负面清单,即凡不属于法定应检、应核范围的,均径予放行。为此,《监管办法》规定,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属于《监管办法》第十一、十二条规定范围的(即检疫、检验、验核),企业应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不属于上述范围的,海关径予放行。
三、对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由区外企业单申报,取消之前区内区外企业双申报模式
对洋山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改变之前的双侧申报模式(区外企业申报、区内企业申报)为区外企业单侧申报。为此,《监管办法》规定,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与境内区外之间实行进出口申报管理。货物从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进入境内区外的,由进口企业向海关办理进口申报手续。货物从境内区外进入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的,由出口企业向海关办理出口申报手续。除另有规定外,对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之间进出的货物,由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企业申报进出境备案清单(报关单)。
四、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扩大经营功能,海关放开监管:不设海关账册,免予常规监管,依法开展稽查核查
与一般综合保税区监管方式不同,根据《监管办法》,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区内企业可依法开展中转、集拼、存储、加工、制造、交易、展示、研发、再制造、检测维修、分销和配送等业务。海关不要求区内企业单独设立海关账册,但区内企业所设置、编制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和反映有关业务情况,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地记帐、核算的,对其计算机储存和输出的会计记录视同会计资料。对于区内保税加工等业务免于手册核销、单耗管理等海关常规监管,对区内企业实行企业自律管理,海关不干预企业正常经营活动。
根据《监管办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作为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管理机构应建立企业信用、重大事件、年报披露等信息主动公示制度。海关依法对区内企业开展稽查核查。
五、鼓励发展国际中转业务,助力上海港再次腾飞
国际中转贸易是走向世界大港的必要条件,其中中转量越大,则港口作用越大,功能超强,对相关国家或地区发展带动作用越大。目前国际大港,无不依靠自身优势发展成中转大港,如新加坡港、香港维多利亚港、迪拜港,釜山港、高雄港等。而上海作为世界级大港,在此方面仍有很大提升空间。
对于国际中转贸易,《监管办法》规定,除国家禁止进出境货物外,其他货物均可在洋山特殊综保区内开展国际中转。国家禁止进出境货物,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范围、有目录发布,除此以外,将全部可以在洋山特殊综保区实现国际中转。
按海关监管要求,相关物流企业应当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向海关舱单管理系统传输中转集拼货物的原始舱单、预配舱单、装载舱单、分拨申请、国际转运准单等电子数据。国际中转货物应当在三个月内复运出境,特殊情况下,经海关批准,可以延期三个月复运出境。
延伸阅读: